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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许县法院分析保险合同纠纷逐年增多原因并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13-12-17 09:57:42


    通许县法院司法实践中发现基层法院保险合同纠纷逐年增多,经过分析主要原因三个:一是保险合同条款制定不合理,使得双方当事人对关键条款理解出现重大分歧。保险合同主要为格式条款,条文众多,保险术语难以理解,一般人员很难看懂;格式保险合同过多地倾向于对保险人的保护,为纠纷发生埋下了隐患。二是保险代理人经常违法代办保险业务。部分代理人违法办理保险业务,怠于履行告知义务和审查义务,甚至代理当事人签名。个别保险代理人受佣金利益驱动,片面夸大保单的保障性和获益性误导投保人,怠于履行对保险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没有深入审查投保人信用,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后引发纠纷。三是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健全。保险行业缺少行业协会监督制约,也没有专门的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往往没有其他维权渠道。

    为此通许县法院建议:一是强化法官学习培训,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积极组织审判人员系统学习新修订的《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真把握保险合同的特有原则,通过开展定期保险合同纠纷案例研讨会及学习保险法理论,逐步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牢固树立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司法理念,提高处理和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整体司法水平,杜绝同类案件不同判、同一法官不同判的问题。二是全力做好调解,提高此类案件的调解率。承办法官在案件受理后要积极主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确定因保险事故产生的相关损失和费用,让双方当事人明确哪些项目应该赔,赔偿标准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在应诉保险公司权限内力促其接受调解。充分发挥保险代理人的作用,通过沟通协调争取配合,并建议其与上级公司进行内部协调,辅助开展调解工作。加大调解宣传力度,增强保险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优势的认识,重点向保险公司释明调解与判决对其产生的利弊关系,促使他们更新管理方式,转变应诉理念。三是加强审判延伸服务工作。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积极行使释明权,提醒当事人增强证据意识,告知当事人对有关保险资料应妥善保存。通过宣传典型案例,普及保险知识,加强公众对投保过程中应注意事项的了解,避免签订合同时疏忽告知条款等造成纠纷。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保险企业管理混乱导致的纠纷,及时发送司法建议,促使保险公司完善业务流程,缩短客户办理保险理赔的时间,减少客户的不满情绪;敦促保险公司内部理顺上下级关系,畅通理赔渠道,给下级公司以充分的理赔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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