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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扫垃圾路边点燃 引燃汽车惹上官司

  发布时间:2016-06-29 10:26:10


    身边的事:通许县某小区清洁人员陈某,时年63岁。2016年2月某日清晨,在清扫小区垃圾时,为图省事,将垃圾堆放在路边点燃后,离开去清扫其他街道。火势一点点变大,在风的作用下,飞落的火苗引燃了小区内郭某的车辆。待发现后,火势已难控制,再加上没有相应的消防设施,在消防人员到来之前,小区物业以及出来救火的住户只得用脸盆、水桶接水救火。最后,郭某的车辆严重烧毁,导致损失42230元。 随后,郭某与陈某及小区物业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无奈之下,将他们诉至通许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者赔偿其经济损失42230元。

    庭审中,小区物业公司辩称,火灾是陈某引起的,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通许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郭某车辆损失42230元。

    法官点评:陈某在清扫垃圾过程中点燃堆放在路边的垃圾的行为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某与物业公司属于雇佣关系,且陈某的行为发生在小区物业指示的垃圾清运工作活动当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物业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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